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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吧屏幕世界杯 “广播权”是否侵犯版权或邻接权?

    利用世界杯的便利,不少运营商在自有服务场馆、或酒吧、露天提供世界杯体育赛事直播,利用大屏幕直播世界杯,吸引顾客。 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一般不需要支付入场费,但消费的饮料、烧烤等商品的价格会相应上涨。 同时,由于世界杯的便利,消费流量也会增加。 该行为是否侵犯版权或邻接权?

    广播权可以作为请求的基础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款规定:“广播权包括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使用扬声器或者其他传输符号的权利”。 ,上述运营商确实使用“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但这是否构成侵犯广播权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回到最初的问题。 根据本文的解释,只有传播已播放的内容才是构成侵犯播放权的作品。 这个问题转化为体育赛事是否具有版权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国也存在争议。

    “广播权”是作者享有的权利,而不是邻接权人的权利。 它们所指的客体是作品,而不是节目信号、录音制品等邻接权客体。 由于各国对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有不同的标准,各国对固定性的要求也不同,因此体育赛事的实时录像是否构成版权保护的对象,需要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而定。 美国版权法对原创性的要求较低,并且法律没有规定邻接权。 体育赛事的记录只要满足固定性的要求,就可以获得作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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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不能视为作品。 引用国外的“场地权”理论,体育赛事本身就是赛事主办方场地控制权的客体。 笔者认为,更严格地说,它是一种事实的、可保护的投资权益,只能作为合同权利,不能成为著作权。 对于通过记录事实而形成的体育赛事节目,由于行业要求和公众期待,必须按照特定标准进行记录,缺乏​​必要的编排选择空间。 因此,体育赛事节目不能被视为作品。 由于运营商使用大屏幕电视等“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的内容不属于“转播作品”,因此转播权不能作为国际足联要求的依据。

    作为世界杯的主办方,国际足联经常在向广播机构提供的体育赛事节目中注明“版权归国际足联所有”。 诚然,在原创性较低的司法管辖区,体育赛事节目可以构成作品,但这样的说法不能作为我国规范上述行为的依据,否则可能构成“超国民待遇”。

    表演者权利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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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桑巴足球”称霸足坛的巴西队,是世界足坛历史上最伟大的球队之一。 因五次夺得世界杯最高荣誉大力神杯而被称为“五星巴西”。 巴西足球史上涌现过贝利、罗纳尔多、小罗、卡卡、内马尔等著名球员。 他们的足球“表演”广受球迷喜爱。 因此,由于足球的力量,巴西一度在其版权法中明确了运动员作为版权法含义内的表演者的地位。 “俱乐部享有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表演者同等的经济权利,即禁止他人播放、录制运动员的视频。 如果您允许他人转播和录制该活动,您将有权获得经济报酬。 报酬的80%将归比赛主办方,20%将平均分配给运动员。 “如果我国也承认运动员为表演者,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表演者可以“允许(或者禁止)他人对其现场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公开传播,并获得报酬”。

    只有当表演对象是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时,表演者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并享有表演者的权利。 广义的表演者还包括非艺术作品的表演,如马戏作品、魔术作品等。 这是《罗马公约》赋予所有国家的自由。 但这种表演者设置必须遵守流派的法律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严格限制表演者为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因此足球运动员的“表演”是一种缺乏著作权法含义的行为。

    阿根廷球员吉诺比利是篮球界最早掌握“欧洲步”技术的球员之一。 这一举动经常被其他球员模仿,评论员也经常开玩笑说这些球员“应该为吉诺比利支付版税”。 从版权法的角度来看,这只能是一个比喻。 由于球员不享有表演者的权利,更不用说作为作者的权利,国际足联或球队在禁止的场地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的代位行使缺乏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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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便车”间接利润应规范

    利用世界杯的便利来赚钱,在一定程度上是搭便车。 无论是体育赛事相关的著作权人还是邻接权人,都不可避免地会感到他人侵犯了其潜在的商业空间。 例如,美国一家给NBA“直播发短信”的公司就曾被美国篮球联盟起诉。 笔者认为,虽然客观上场馆管理与世界杯存在一定联系,但间接盈利并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搭便车”的间接盈利必须受到监管,但限制到什么程度值得考虑。 笔者认为,应该用系统的解释方法来进行推论。 美国在赫伯特诉尚利一案中明确了间接获利构成侵权的规则,并在《著作权法》第109条(b)款中规定:“特定录音制品的所有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出租或出借该录音制品。租赁或任何其他具有租赁或出借性质的行为或做法处置或授权处置录音制品的所有权。“租赁和出借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租赁行为本身可以直接取得收益。利润,而借贷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盈利。 利润。

    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运营商在其经营场所进行世界杯直播以间接盈利的行为似乎具有投机性。 但综合上述权利主体资格和控制范围分析,其并未侵犯相关权利人的任何著作权。 或邻接权。 世界杯蕴藏着巨大的投资利益,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体系之外的竞争法模式进行保护。 但仍需根据具体行为及其影响、竞争关系等因素的判定进行案例分析。 (陈虎,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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