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发布了《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及训练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在《意见》中,足协提出了8项新要求。具体如下
1.加大对16岁以下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的管控
意见将《转会规定》中“年满16周岁的球员方可进行境内转会”的例外规定进行调整,并将例外规定中的“在职证明”调整为“社保证明或者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即“新转会球员单位应提供球员监护人在新单位所在城市居住满6个月的社保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或记录文件”。
2.调整退役年轻球员国内训练补偿年龄限制
意见:《转会条例》中训练补偿起征年龄由原来的12周岁调整为8周岁,即球员8周岁至21周岁之间,曾培养该球员的单位凭相关注册记录可获得国内训练补偿。8周岁至11周岁球员的训练补偿费标准,按照四类俱乐部标准计算。
3.调整国内青少年球员训练补偿标准
根据近年来国内青训总体投入情况和青少年球员转会市场价格,《转会条例》中的训练补偿标准调整如下,即:一类俱乐部(中超)50万元/年;二类俱乐部(中甲)25万元/年;三类俱乐部(中乙或12-15岁)10万元/年;四类俱乐部(其他俱乐部或8-11岁)2万元/年。
4.增加年轻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相关要求
业余球员自12岁生日起连续注册满4年以上,若训练单位能与球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为球员提供不低于该训练单位所属会员协会辖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工资,则训练单位有权选择与该业余球员签订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劳动合同。若球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足协可对该球员处以禁赛24个月的处罚。
5.为申领培训补偿、联营机构补偿提供相关政策保障。为完善培训补偿、联营机构补偿政策的落实,在原《转接规定》中有关培训补偿、联营机构补偿的相关规定增加如下规定:
(一)新签订工作合同或新转入球员的俱乐部应当在注册完成之日起30日内,依据球员训练履历和训练补偿标准向球员所在训练单位支付训练补偿费和联营机构补偿费。俱乐部未在规定时限和标准内支付的,球员原训练单位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认定新俱乐部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前述支付的,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准则》予以处罚;
(2)可获得培训补偿的培训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培训协议)是已经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或登记的足球俱乐部、足球学校、社会足球培训机构、地方足球协会等。
6.加强培训协议有效期内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管理
为加强青少年球员和培养单位对双方签订的培养协议履行情况的认识,对培养协议有效期内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行为规定如下:
(1)青少年球员应先与原培养单位就终止培养协议达成一致,如无法达成一致,则不得进行国内转会;
(2)青少年球员与培养单位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7.严厉打击利用境外转让手段逃避培训协议的行为
意见提出,严厉打击利用国际足联关于业余球员国际转会条件相关规定,操纵尚在培养协议有效期内的球员进行“出口转内销”、“出国洗水”等规避行为,特增加如下规定:
无论何种原因,球员在23岁生日之前从其他国际足联成员协会转会回中国,如果该球员在转会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纪律委员会处以禁赛24个月的处罚:
(1)培训协议未到期,未与培训单位达成终止培训协议的协议;
(二)业余球员在同一训练单位连续注册四年以上,且训练单位能够提供签订首份工作合同规定的条件且未放弃与该球员签订首份工作合同的权利。
8.加大对恶意逃废培训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训练协议已到期的球员,欲通过转会至低级别俱乐部再“跳板”至高级别俱乐部等方式恶意逃避训练补偿的,制定如下规定:
球员在签订第一份工作合同后的24个月内再次转会的,若新俱乐部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高于签订第一份工作合同所在俱乐部的培训补偿标准,则新俱乐部应当按照该俱乐部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向该球员所在各培训单位再次支付相应的培训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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