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赛事名称为2018年青岛校园足球俱乐部“冠军杯”联赛(以下简称“冠军杯”)。
第二条 “冠军杯”赛事由青岛市体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办;青岛晨报社、青岛市实验中学联合承办。
第三条 “冠军杯”比赛设两个组别:小学组U11、高中组U18。
第四条 “冠军杯”比赛以学生生日为准。
第一节 资格
第五条 参赛学校、教练员、运动员的资格
1.参与学校范围: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2.小学队须由正式入学半年以上学生组成,高中队须由正式入学学生组成,不得跨校组队参赛,每所参赛学校在同一组别中只能报名一支队伍;
3、只有在学校具有正式职务或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教师才可以带队参赛;
4.参赛运动员须身体健康、思想进步、品学兼优、在正规学校就读,每队最多可有一名留学生队员。
5. 不受性别限制
第六条 资格审查程序
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由组委会资格审查组负责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1、各参赛学校须于比赛开始前7天前完成网上报名并填写相关信息,资格审查小组对参赛队伍及选手进行资格审查。
2、比赛开始前裁判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进行现场审查;
3.资格审查有争议的,适用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4. 任何环节作弊的人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给予额外处罚。
第二节 登记
第七条 报名期限
所有参赛学校须于比赛开始前7天完成网上报名
第八条 报名网站
第九条 报名方式
1.所有参赛队伍须以学校名义报名;
2.完成网上报名后,参赛队伍需填写以下材料:
(1)加盖学校印章的校园足球俱乐部“冠军杯”联赛报名表;
(2)加盖学校公章的运动员学籍表复印件;
(3)运动员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运动员健康证明;
(5)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及意外伤害保险单原件、复印件;
(6)父母同意参赛的证明。
3.报名人数为领队1人、教练2人,运动员人数不超过15人。运动员报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次,逾期不接受追加或更换。
4、凡报名并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可参加比赛,但运动员不得同时代表两所学校报名比赛,也不得同时代表同一所学校报名参加两个不同组别的比赛;
5、学校报名时须申报2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并注明主色、辅色;
6、运动员报名时的球衣号码在整个“冠军联赛”期间有效,不可更改;
7、对视为资格有争议的运动员,其报名将不予受理;运动员资格争议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有关争议和仲裁的规定执行。
8、小学组U11年龄段共32支队伍,如超出规定人数,将按照报名顺序优先考虑。
9. 鼓励参赛队伍带学生记者、摄影师随行。
第十条 年龄设定
1、小学U11选手须为2007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高中组U18球员须为2000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
第四节 比赛规则
第11条 高中组U18
主客场积分制
第十二条 小学组U11
比赛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小组赛,第二阶段为淘汰赛阶段(分南、北区),第三阶段为南、北区决赛。
1. 第一阶段小组赛
时间:2018年4月—2018年5月,地点:各主办学校自行安排比赛场地;
比赛采用主客场双循环制,指定区域前两名球队晋级。
2. 第二阶段淘汰赛
时间:2018年5月 地点:各主办学校自行安排比赛场地;
参加淘汰赛的球队共有16支,按地理位置分为南区和北区,每区各8支球队。各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对手,并采取避免同一地区球队的原则。抽签后的两支球队进行主客场淘汰赛,直至决出南区和北区冠军。
3. 第三阶段决赛
时间:2018年5月 地点:青岛市实验中学;
南区冠军和北区冠军将进入决赛。
第十三条 确定名次的方法
1、小组赛第一阶段采用积分制,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2. 若有两支或两支以上的队伍积分相同,则按以下顺序确定排名:
(1)以相关球队的胜负记录决定名次,积分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2)积分相同球队之间的比赛中,净胜球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3)积分相同的球队之间的比赛中,进球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4)若积分相同,则所有比赛净胜球数较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5)若积分相同,则所有比赛进球数较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6)以上相同,以抽签方式决定名次。
3.第一阶段各赛区前两名球队进入淘汰赛第二阶段,第二阶段为主客场两轮淘汰赛,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晋级队伍:
(1)两轮比赛进球最多的球队晋级;
(2)若两轮比赛总进球数相同,则客场进球多的球队晋级;
(3)若两回合总进球数相同且客场进球数相同,则在第二回合比赛结束后进行点球大战;
4、决赛中若两队在规定时间内打平,则通过点球决出胜负。
5、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点球程序无法完成,则裁判将在赛事监督和双方队长的见证下,抽签决定比赛结果。
6. 如果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点球程序无法完成,则应适用本规则关于退出比赛的规定。
第五节 竞赛规程
规则14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五人制足球比赛规则
第十五条 竞赛规程
比赛采用五人制。
第十六条 比赛用球
1.比赛使用4号球;
2.比赛将使用组委会认可的比赛用球。
第十七条 比赛场地
1、比赛必须在组委会认可的比赛场地举行;
2、场地一切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足球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比赛时间
1、所有比赛必须严格按照组委会安排的日程和时间进行;
2、比赛分为两个半场,每半场20分钟,中场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十九条 参赛者
1、每场比赛开始前40分钟,各队须向比赛裁判提交参赛人员名单,名单上所有参赛人员须为报名名单上人员,并接受现场裁判员检查;
2、每队应向裁判提交一份场上队员名单,名单中不得超过7名替补队员和不超过4名球队官员(包括翻译),只有名单上的人员才可以坐在替补席上;
3. 比赛期间,可在指定换人区进行换人,换人次数不限,被替换的运动员可以重新上场,被替换的运动员一旦被替换下场,将无法重新上场,未经报备的替补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4、五人制足球比赛中,如任何一队上场球员不足3人,则比赛无法开始;如任何一队上场球员不足3人,则比赛终止。如出现上述情况,组委会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球员装备
1、比赛上衣后背号码高度不得小于25厘米,短裤左腿前侧号码高度不得小于10厘米,号码颜色应与服装颜色明显区别;
2、参赛队员姓名、球衣号码须与报名名单一致,不符合要求或无号码、号码重复、涂画号码、粘贴号码的队员不得参赛。
3.守门员的制服颜色必须与其他球员和裁判员的制服颜色明显区别;
4、运动员裤袜、裤子颜色应与比赛服上衣、短裤颜色一致;
5、场上队长须自带宽度为6厘米、颜色与球衣明显不同的臂章;
6、选手必须穿帆布或软皮训练鞋,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参加比赛(比赛鞋是否符合要求由场上裁判判定);
7. 球员必须在袜子内佩戴护腿板,未按规定佩戴护腿板的球员不得参加比赛。
8、主队须提前一天与客队沟通,商定比赛服、袜子的颜色,保证两队球衣、袜子颜色清晰可辨;
9、比赛服装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竞赛监督员应要求运动队按规定更换或调整。如不执行要求,竞赛监督员应报告组委会,组委会可按照本规程关于退出比赛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裁判席和技术区
1、第四官员座位面向球场,左侧替补座位为主队座位,右侧替补座位为客队座位;
2、每队替补队员不得超过18人,其中裁判员(含翻译)不得超过4人,运动员不得超过11人,所有替补队员均须为注册参赛队员。
3、替补队员的球衣颜色必须与双方队员的比赛球衣颜色有明显区别;
4. 技术区每次只能站着指挥比赛一人,如为外籍教练,可带一名翻译陪同。
5.比赛时,每队最多可有6名球员同时在替补席后或球门后进行无球热身活动,并由一名裁判员协助;
6.因红牌或纪律处分而被停赛的教练员、运动员或官员,不得进入替补席和技术区。如上述人员不遵守本条款,裁判员可中断比赛并责令其离开。如有关人员不服从管理,比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进行,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学校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体育道德奖评选标准
一、为了弘扬体育精神,鼓励公平竞争,促进足球赛事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比赛各队原始公平竞赛得分定为100分,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队在比赛中的表现进行加分和扣分,比赛结束后根据各队最终公平竞赛积分确定公平竞赛名次。
3. 黄牌、红牌、停赛扣分:
1.扣黄牌:每张黄牌扣1分。
同一场比赛中,同一球员因累计两张黄牌被出示红牌,则按照红牌扣分;
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同一球员先是吃到一张黄牌,随后又被直接出示红牌,则会按照一张黄牌和一张红牌扣分。
2.红牌扣分:每张红牌扣3分。
3.停赛扣分:每停赛一场扣2分,包括因红牌自然停赛和因累积黄牌自然停赛。因纪律处分而停赛的,其超过比赛时间的处罚时间部分,将由赛事纪律委员会视情况再行扣分。
(四)公平竞赛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加分、扣分情况:
1、尊重裁判的加分与减分:一般不加分或减分。
激烈比赛中,裁判员没有责怪裁判,并且无条件服从裁判员的一切判定,则加5分;
如果选手在比赛过程中屡次指责裁判、不服从裁判的判定,将被扣除5分。
2、尊重对方加分或减分:一般不加分或减分。
在激烈比赛中不责备、伤害、报复对手,总体表现出友好行为,加5分;
如果选手在比赛过程中反复指责、侮辱或报复对手,或使用粗鲁或不友好的语言或行为,将被扣除5分。
3、尊重观众,加分或减分:一般不加分或减分。
如果选手在激烈的比赛中,礼貌对待观众,并能冷静妥善处理观众的过激行为,则加3分;如果选手在比赛中,以不良行为对待观众的过激行为,造成混乱,则扣3分。
4、根据比赛积极性加减分:一般不加分或减分。
比赛中全力以赴、积极进取、士气高昂、顽强拼搏、表现突出的,加3分;
比赛中,若士气低落,积极性不高,进攻或防守较为被动,则扣3分。
5.按竞赛纪律加分或减分:一般不加分或减分。
遵守各项比赛规则,表现优异,加3分;
比赛纪律差:扣3分;比赛中断,每中断一分钟扣3分。
6、按比赛规则加分或减分:一般不加分或减分。
按规定时间按时报名,加2分;按规定时间按时参加赛前联席会议,加3分;
报名者按规定时间入场,认真履行入场、闭幕式程序,表现出色的,加3分;报名者比赛时间意识差,对相应仪式的组织和参加工作松懈的,扣3分。
7、替补球员加分或减分:一般不加分或减分。
如果裁判员举止规范,管理到位,能冷静处理赛场纠纷或突发事件,有效恢复赛场正常秩序,应给予3分优秀表现;如果裁判员人浮于事,管理混乱,行为越轨,甚至插手赛场纠纷,不能理性处理突发事件,应扣3分。
8.教练加减分:一般不加分或减分。
若教练善于管理队员,有效防止赛场纠纷或突发事件,有效引导队员冷静对待比赛,可获3分;若教练行为不当,管理、指导队伍力度不足,煽动队员参与赛场纠纷或突发事件,未能有效引导队员冷静对待比赛,可扣3分。
(五)比赛结束后,对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学校授予“体育道德奖”,颁发荣誉证书。若公平竞赛积分排名靠前,但比赛中曾因违纪受到严重处罚或该队学生家长言行严重干扰比赛的,将取消其选拔资格,并按公平竞赛积分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23条 礼仪
1、每场比赛开始前,由主队老师组织两队升国旗、奏国歌,仪式结束后向主席台及观众敬礼;
2、值班裁判员须在比赛开始前5分钟组织双方队员入场,并在裁判员记录席边向观众致意;
3、每场比赛结束后,在裁判员完成赛后礼仪仪式后,双方球员在各自队长带领下,都要向对方替补席上的领队、教练员致谢,并齐声高喊:“谢谢老师”;
4、各参赛队必须严格遵守以上礼仪规范。如有队员或队伍不遵守,除由现场裁判员给予处罚外,组委会将依据裁判员的判定,扣除该队伍公平竞赛奖评选分数5分。情节严重的,由主裁判(或值班裁判)会同赛事监督员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相关规定及条款予以处罚,取消该队伍公平竞赛奖评选资格。报组委会确认,并将学校代表队的处罚情况告知各参赛队。同时组委会将对该代表队所在学校给予追加处罚;
5、主、客场比赛的礼仪要求按主场比赛流程执行。
第 24 条 黄牌和红牌
1、球员若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出示红牌,或在联赛两场比赛中累计2张黄牌,将自动停赛下一场比赛;
2. 小组赛期间因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而自然停赛且尚未执行的,将延续到淘汰赛阶段。
第25条 比赛中断
如因天气、场地因素或其他原因导致比赛中断,应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比赛,待比赛条件恢复后方可继续比赛,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当宣布比赛暂停;
2、比赛暂停后30分钟内,裁判员与赛事监督员商议后,判断可以恢复比赛时,双方应服从裁判员指挥,及时恢复比赛;
3、若裁判宣布比赛暂停,当时的成绩有效且组委会须在24小时内选定场地补足比赛剩余时间;
第26条 比赛取消
如因天气、场地因素或其他原因导致比赛不能按时开始,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推迟开球,待比赛条件恢复后方可开始比赛。但推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将宣布比赛取消。
2、延期开球后30分钟内,经裁判和双方同意,比赛可以开始,双方应服从裁判的指挥,开始比赛。
3、裁判员须在宣布比赛取消后10分钟内向组委会报告情况,组委会将决定是否另行选择比赛时间和地点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27条 退出比赛
竞赛期间,参赛学校如未经组委会许可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竞赛监督机构和组委会核实,视为自动放弃竞赛资格:
1、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比赛场地;
2.比赛进行中拒绝继续比赛;
3.比赛结束前离开比赛场地。
若学校被认定为退出比赛,学校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1、取消该学校参赛资格及比赛成绩,取消其他学校在与该学校比赛中的积分、进的球、丢的球;
2.其他学校与退出学校比赛时纪律委员会给予的红牌、黄牌及附加处罚继续有效;
第28条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若发现学校在比赛过程中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个人或组织行贿、收受贿赂;参赛运动员或学校作弊、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欺小、冒充他人,或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掩盖事实、作弊;比赛过程和结果严重或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纪律委员会认定后,学校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1、取消该学校参赛资格及比赛成绩,取消其他学校在与该学校比赛中的积分、进的球、丢的球;
2、其他学校与本校比赛时纪律委员会判罚的红牌、黄牌及附加判罚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违法违纪
自比赛开始至比赛结束,凡在生活、训练、比赛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裁判员,将依据《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联赛组委会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处罚,并向全市通报,终身禁止其参加各级各类校园足球比赛和活动。
第二章 奖励
第三十条 奖项
1、U11小学组总冠军获冠军奖杯、奖牌及奖品;亚军获亚军奖杯、奖牌及奖品;南、北区冠军分别获奖杯、奖牌。
2. 高中U18组奖项待定
第三十一条 优秀射手奖
由奖项评选委员会从小学组U11球队中评选出金、银靴奖并颁发奖杯;评选出最有价值球员,颁发奖杯及证书。
第三十二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
各奖项评审委员会将从小学组U11队伍中评选出三支队伍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三章 争议与仲裁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支球队如认为某支球队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判罚不公平,要求上诉的,必须准备确凿有效的证据,并在比赛结束后48小时内提交给资格审查组和仲裁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比赛过程中,裁判员不得根据事实作出裁定并提出上诉;
第三十五条 小组赛期间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淘汰赛开始五日前提起诉讼,逾期提起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组委会应于五日内作出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第三十七条:超过48小时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纪律委员会和资格审查组核实后,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组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四十条 各参赛学校必须购买涵盖体育场馆内外的保险。
名额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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